第二十二条
有效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用于营业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用于营业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