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业园区应当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统筹考虑规划面积、产业结构和布局、产能规模、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风险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科学规划建设企业消防救援站,确保人员、车辆、装备、器材满足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处置需要。

储能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等能源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储能系统热失控预警、光伏电气火灾防控、风机高空灭火风险防范,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指定掌握工艺流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专业人员承担先期处置工作,专项保存应急救援相关资料,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并保持完好有效;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工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健全一体化应急响应机制,构建与周边单位的应急联动体系,对消防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二十四小时实时监测,防范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