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印制、汇编和译本的审定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