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条有效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