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六章 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宁人大网以及南宁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法规公布和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