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