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