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