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安派出所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并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委托,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案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