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有效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改(扩)建、变更场地和用途以及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