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和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报纸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