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