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