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