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需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议,并提出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有无执法主体和职责权限划分等未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