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