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