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第十二条有效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