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及开发区、林区、垦区等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