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进行投票。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对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村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予以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