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用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采用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