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居住村或者从事村务工作的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