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职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