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