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