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且评议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