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