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第四十一条有效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