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第三十五条有效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