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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自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十五日内组织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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