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提名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可以兼任村财会人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财会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