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提名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可以兼任村财会人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财会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