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高效合理处置居民反映的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推进居民合理诉求和社区治理共性问题及时有效解决,不得向居民委员会交办超越其职责范围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