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社区治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构建权责明晰、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社区治理工作重大问题。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社区治理职责。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协助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