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推进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特色文化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栋、文明小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宣传道德模范、好人好事,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