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具有良好市场口碑和影响力的演唱会、音乐节和音乐赛事等活动。

鼓励音乐与旅游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建设成都音乐文创园、特色音乐街区,开发音乐主题旅游线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