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旅游消费地标,在商圈、景区、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合理布局文创集市、艺术展览、特色书店、运动健身等业态,统筹规划夜间经济场所,丰富夜游、夜购、夜食、夜娱等夜间旅游产品供给,引导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开展多样化消费促进活动,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辖区特色,引进国家级、国际性展会,培育会展与文旅、美食、优品、潮玩等融合新业态。
鼓励传统住宿业态转型升级,引进品牌酒店,推动农家乐、乡村酒店改造提升,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住宿品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