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记录、核对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经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记录、核对后送交,或者由代表直接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