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对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并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对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并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