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通过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代表议案符合基本要求,且涉及事项重大、解决方案具体可行、实施条件成熟的,建议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二)代表议案符合基本要求,且涉及事项重大,但具体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交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三)代表议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建议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经其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告知代表,建议其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