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数据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制定首席数据官职责规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设立首席数据官,由本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数据目录编制、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发挥首席数据官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