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产业与应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数据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需求,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数据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资金与政策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依法开展数据科学研究与创新活动,通过组建产业联盟、搭建产学研平台等方式,构建区域数据产业生态,重点培育高质量数据资源开发、“人工智能+”融合应用等新兴业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