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二十六条有效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流通使用,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或者进行不可复原的匿名化处理,并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风险,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