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12345热线诉求事项办理质效评估工作。评估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省、设区的市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12345热线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