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