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