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投诉和举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