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迁移、改建相关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因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留存各类线杆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