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对城市照明设施需要占用、拆除、迁移、断线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申请人进行施工并承担费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及监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