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排水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废)水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污(废)水处理设施、雨水调蓄池、检查井、排放口等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