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专项方案,与城市桥涵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