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监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