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