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需要进行收费管理的,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停车场经营单位,并收取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费。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全部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需要进行收费管理的,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停车场经营单位,并收取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费。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全部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