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征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照规定进行。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在收到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抢修、抢建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需要立即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挖掘、穿越,并同时按照职责管理权限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